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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的办理条件

更新时间:2024-11-25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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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下,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考虑在国际市场拓展业务。在面对经济增速放缓和guoneishichang竞争加剧内卷的情况下,特别是从2018年中美贸易战开始,我国企业出海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选择。

37号文登记和ODI备案都是对国内企业进行跨境投资的管理措施,但是它们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但大部分人都搞不清楚,到底什么情况下需要做37号文,什么情况下,需要做ODI备案? 接下来,我们就来梳理一下:

一、 什么是37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外汇管理函〔2014〕37号)》,简称“37号文”,主要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境外上市等行为。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和备案,以便监管和统计跨境投资的情况。

根据规定,境外投资产生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回到国内时,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37号文是我国境内个人投资者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股份,以及境外收益合法回国的唯一途径。也就是说,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并且满足相关要求的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才能保证境外投资收益合法合规地回到国内。


二、什么人群需要做37号文登记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必须办理37号文登记:

1. 具有我国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yongjiu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主要包括3类人士:

(1) 我国企业创始人;

(2) 我国企业的其他我国籍自然人股东;

(3) 我国企业上市前的 ESOP 激励已行权员工;

2. 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

(1) 具有我国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yongjiu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公民,又称境内个人;

(2) 特定境外个人——即无我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如其以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不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反之,如其以境内资产或权益进行出资,仍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3) 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视同上述特定境外个人管理。

这里所说的双重身份,主要是指同时拥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通常理解为境外yongjiu居留权利。

以上人群通过37号文的登记,可以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打通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资金能顺利调回我国的通道、也为后期进行境外上市融资或者回国返程投资解决合规的问题。

但我们仍需注意的是: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原则上其实是不允许我国自然人在境外投资的。在国内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下,37号文是我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需要提醒的是:境外投资一定需要先做好境外投资备案,取得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的相关批准文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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