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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2024-05-15 12:20,更新:2024-07-01 09:16

国家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核心要点


(一)

要点导图


图片


(二)

要点梳理与分析


共5章39条,具体为: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重点为7个要点和2个程序)


要点一:禁止性规定(第4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要点二:核准和备案分别管理(第6条至第14条)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要点三:境外投资事项变更后的变更备案/核准手续(第15条)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要点四:境外投资事项终止后的法定程序(第17条)


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要点五: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境外再投资的报告义务(第25条)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要点六:法律责任(第28-33条)


情形之一: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法律责任: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情形之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法律责任:商务部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


情形之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的;


法律责任:商务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之四: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的法律后果: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要点七:参照执行(第36、第37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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