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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系列——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更新时间:2024-11-21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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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ODI)主要需获得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商务部门或金融类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Zui后凭相关审批文件办理外汇登记。如果没有做境外投资备案或审批是不可以在境外进行任何投资项目活动的。

一、发改委


发改委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报批材料: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体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三)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四)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报批途径:投资主体可通过国家发改委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home.do)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审批时限: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此外,如确有必要,核准机关可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间Zui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商务部
与发改委相同,商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1)核准申请材料:1. 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2. 《境外投资申请表》;3.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4. 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接收方式:商务部采取“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窗口接收方式。办理基本流程:1.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2. 预审核;3. 受理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4. 审核通过后,商务部出具批复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结时限:对于中央企业的对外投资,商务部应在受理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于地方企业的对外投资,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进度查询: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境外投资管理子应用企业端查询核准批进度和办理结果。(2)备案申请材料:1. 境外投资备案表;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4.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5. Zui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6.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7.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8.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材料递交方式:通过商务部网站“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 (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zxbs/dwtzhzxx/)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备案时限:受理后 3 个工作日。进度查询:自受理之日起,可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三、外管局/银行
提交相关材料分别取得商务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金融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以及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再通过开户银行向外管局申请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换汇成功后投向境外实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实施间接监管。

银行办理ODI外汇登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上述备案完成后,凭银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及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等材料,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汇出。

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需要提醒的是:境外投资一定需要先做好境外投资备案,取得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的相关批准文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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