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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的方式

发布:2024-06-05 14:49,更新:2024-07-01 09:16

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

1.境外新设公司

2.境外并购公司

当国内企业投资境外企业时,不论是新设公司、新建项目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等,就需要进行境外投资(ODI)备案。[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主体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2.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3.外汇局(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企业境外投资的两种监管模式

1.核准: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2.备案: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对于商务部,核准及备案范围亦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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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敏感类项目分类如下: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1)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二)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3)新闻传媒;

(4)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在从前述部门分别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项目投资备案通知书》后,境内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递交材料,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境外投资一定需要先做好境外投资备案,取得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的相关批准文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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