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股东应当为法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②财务状况良好,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出资额的两倍;
③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④主要股东或其关联主体具备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或金融行业背景;
⑤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⑥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⑦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承诺三年内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融资租赁公司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gaoji管理人员。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有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4.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5.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三年以上,且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确有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四)公司信誉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公司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融资租赁公司下列事项,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三)变更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
(四)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